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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高新企业奖励10万元!《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新闻来源: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04-24 13:18:10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通政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创新办法)相关支持措施,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对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按照培育创新主体、加强科技成果对产业的促进作用、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四个角度对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力求清楚直观、简洁明了地呈现创新办法对创新企业、科研团队、创新人才的支持和激励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区科委起草了《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3年4月21日至4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kwzhk2@bjtzh.gov.cn

  2.通讯地址: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永安大厦二层

  3.电话:010-89522934

  4.传真:010-81593445

  5.登录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jtzh.gov.cn),在“政民互动”频道页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

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通政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创新办法)相关支持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款支持措施将根据当年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区域科技创新实际需求在当年项目征集通知中明确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事项,相关工作程序按照《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科发[2023] 号)和《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通科发[2023] 号)等文件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再详述。

  申报相关政策支持的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支持。

(一)属于现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二)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异常名录。

(四)列入通州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创新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事项,根据具体事项的实施结果、绩效等,给予的事后补助资金。

  后补助事项分主动申报类和免申即享类两种情况。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就主动申报类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政策支持;免申即享类事项确定申领意愿并填报相关材料后,可以直接享受政策支持。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章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4%。

(三)申报主体上两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100万元。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按照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分档标准,以企业最近两个连续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数额作为计算依据,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为100万元至200(含)万元之间、200万元至500(含)万元之间、高于500万元的企业,分三档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支持额度根据当年预算批复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通州区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近两个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第三章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库

 

第九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三)企业上一年度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

(四)至少拥有1项Ⅰ类知识产权或3项Ⅱ类知识产权(I类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I类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入库申报材料:

(一)通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二)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十一  入库企业毕业条件:

(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二)按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企业可申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获得支持或确认放弃支持后,视为企业毕业。

十二  入库企业出库条件:

(一)企业注册登记地址、纳税地点变更至本行政区域外。

(二)未按时更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年度发展情况。

(三)更新年度发展情况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四)其它不符合通州区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视为自动出库,达到入库标准后可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采取先入库后认定支持的方式,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通州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第四章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主体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

第十六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通州区“小升规”企业专项奖励申请表。

 

第五章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

 

十八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主体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清单。

第十九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清单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通州区“规升强”企业专项奖励申请表。

 

第五章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建

 

二十一  申请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实体位于通州区,且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指机构须注册成立后,运营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二)研发机构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且符合北京市和通州区产业发展定位,具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其主要功能包括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20%以上。(常驻科技人员是指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五)能够持续运营,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收入总额比值不低于20%。

(六)具有完备的研发条件。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十二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处于建设期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如有特别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特别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指与国家、市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合作共建、战略合作等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市、区政府明确重点支持建设的研发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支持资金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过程中的运营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与维护、人才团队引进与培养、人员薪酬与绩效、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通州区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补助申报书。

(二)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工作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通知要求申报相关材料。

(二)形式审查。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三)评审论证。区科委组织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现场核察,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审定。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由区科委党组会审定拟支持机构名单。

(五)公示。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拟支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支持名单。

(六)签订协议书。获得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须与区科委签订《工作任务协议书》(协议书需通过区科委组织专家开展的可行性论证)。

(七)资金拨付。区科委按计划拨付年度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实行动态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区科委递交上一年度机构运行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区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考核,通过阶段性考核的拨付下一年度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科委在创建期满后6个月内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创建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创建机构须向区科委提交绩效自评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支持各类研发机构资质认定

 

二十七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法人单位。

(二)获得的研发机构资质应为国家或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

(三)研发机构资质应为申报主体首次获得,资质有效期满后复核通过的研发机构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二十八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

(一)对首次获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

(二)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设计创新中心、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研发机构,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通州区研发机构资质认定专项奖励申请表。

(二)经认定的研发机构相关批复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七章  鼓励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十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登记或者注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法人机构。

(二)上一年度累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交易额位列全区前

10名。

第三十一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全区年度累计交易额前10名的单位分三档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档奖励额度根据当年预算批复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申报材料:通州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项奖励申请表。

 

第八章  鼓励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

 

三十三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二)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实体空间应位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

(三)获得认定的服务机构包括国家或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四)服务机构认定应为申报主体首次获得,资质有效期满后复核通过的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十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250万元支持。

(二)对首次获得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三)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众创空间,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对首次获得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三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通州区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认定专项奖励申请表。

(二)获得国家、北京市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章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三十六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法人单位。

(二)申报主体应属于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科技推广与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领域。

第三十七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采取服务运行后补助方式分两种情况给予支持。

(一)收入增长排名支持方式: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和增速两个维度进行排名,各取前5名给予分档支持,前2名最高支持50万元,第3至5名最高支持30万元。企业收入增量和增速应为正值,如企业收入增量和增速排名均进入前5名,则取其排名较高名次予以支持,依次递补。

(二)首次升规支持方式:对于首次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三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收入增长排名支持方式需提交材料:

1.通州区科技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申请表。

2.统计直报系统导出的申报上两年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年报)。

3.统计直报系统导出的申报上一月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定报)。

(二)首次升规支持方式需提交材料:

1.通州区科技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申请表。

2.统计直报系统导出的申报上一月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定报)。

 

第十章  科技创新人才资助计划

 

三十九  科技创新人才资助计划包括创新办法第六条中推荐奖励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团队)和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青年科技人才)。  

四十  申报青年科技人才条件。

(一)申报青年科技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按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2.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3.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市通州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人须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依托单位未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符合区科委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4.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形成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揭示相关工作原理,为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或能够取得应用技术创新突破,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能够实现技术应用突破,取得新工艺、新工法,不断降低成本和提升产出效率;或有望形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以及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或在通州区开展新技术推广,形成较完善的新技术应用模式,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2年以上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工程技术研发、技术推广等工作,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参与过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工程技术创新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的科研和产出指标、预期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3.已入选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的人选不再申报。

四十一  申报科技创新团队条件。

(一)申报科技创新团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为通州行政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在通州区具有开展科研的空间场所和基础设施。依托单位未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符合区科委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2.团队以负责人为核心,由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组成,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人才群体。核心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各核心成员应有相对独立的研究方向并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

3.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在研发一线工作,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内前沿,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创新性思维、较高科研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团队负责人应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

4.团队具有连续3年以上合作经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5.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创新领域,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并取得突出成绩。

6.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形成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揭示相关工作原理,为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或能够取得应用技术创新突破,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能够实现技术应用突破,取得新工艺、新工法,不断降低成本和提升产出效率;或有望形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以及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或在通州区开展新技术推广,能形成较完善的新技术应用模式,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内团队核心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2.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属国内领先且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3.团队核心成员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拥有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改进或解决复杂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4.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国家级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所属技术团队;

5.团队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过重要发明创造或关键技术突破。

四十二  青年科技人才采取单位推荐和行业举荐相结合方式产生。

(一)单位推荐。北京市通州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在本单位内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择优限额推荐。

(二)行业举荐。通州区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实际,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联合本领域2名(含)以上专家联合举荐。每个单位限举荐2人,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行业举荐人选不占依托单位推荐名额。申报材料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

四十三  科技创新团队采取单位推荐和行业举荐相结合方式产生。

(一)单位推荐。符合科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条件的单位,可在本单位内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择优限额推荐。

(二)行业举荐。通州区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实际,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联合本领域3名(含)以上专家联合举荐。每个单位限举荐1个,专家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行业举荐团队不占依托单位推荐名额。申报材料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

四十四  申报材料。

  (一)申报青年科技人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申报表。

  2.被推荐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有2个及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需同时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被推荐人申报科技创新人才的证明原件。

  5.其他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科技创新团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表;

2.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团队核心成员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需同时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本人作为团队核心人员申报科技创新团队的证明原件;

  4.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两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

  5.依托单位上两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6.其他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依托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  

四十五  选拔流程及规则。选拔由区科委负责组织,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对团队/人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重点支持科研实力突出、研发前景明确的科技团队与德才兼备、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人才。团队/人才、项目所占权重分别是60%、40%。主要流程包括: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材料签章齐全的为有效申报;

(二)初审。采取材料评审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产生进入会议评审环节的团队和人选。

(三)会议评审。采取答辩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产生拟入选团队和人员名单。

(四)审定。根据会议评审意见,由区科委党组会审定拟入选人员和团队名单。

(五)公示。将审定通过的拟入选名单在通州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发布入选名单。

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材料不予受理。区科委接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党组会审定。

四十六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区科委对入选的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科技人才通过项目事前资助方式予以经费支持,鼓励依托单位进行经费匹配。

1.科技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经费支持

2.青年科技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

(二)科技创新人才资助计划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实行经费负面清单管理,经费使用过程充分放权,建立结果导向的评价机制,实施项目负责人承诺制。主要用于资助入选人员和团队在培养期内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

(三)区科委将加大对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

1.鼓励入选科技创新团队核心人员和青年科技人才参与或承担本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科研创新平台和重点学科建设,推荐申报市级科技人才计划。

2.举办科技人才系列交流活动,以培训、讲座、研讨、参观考察、学术沙龙、论坛等形式,为入选人员搭建交流成长平台。

四十七 管理与监督。

(一)区科委与入选团队/人员及依托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各项绩效目标。对无故不履行项目任务的,按《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处理。

(二)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入选团队/人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及时向区科委报送阶段性进展报告。入选团队/人员在培养期内有以下情况的,须经团队负责人或本人申请、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区科委办理项目变更、延期或终止手续:

1.在不改变订立的项目总目标情况下,可调整研究内容或项目计划。

2.入选团队负责人/人员因工作需要离京一年以上的,可办理项目延期手续。

3.入选团队负责人/人员调动到本区其他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的,须办理依托单位变更手续。

4.入选人员离开通州区工作或脱离原研究领域的,应终止项目的执行。

5.入选团队核心成员离开通州区工作或脱离原研究领域,实质性影响研究团队研究工作开展的,应终止项目的执行。

(三)项目结束后,区科委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团队建设情况、个人成长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入选资格,并向依托单位及本人通报:

1.申报虚假材料,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星计划入选资格的。

2.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情节严重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4.因本人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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