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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护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1-19 13:58:09

  在大创新驱动发展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尺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功能,让“一个案件胜过一打文件、一件裁判净化一片市场”的功能得以发挥,明确法律保护什么、鼓励什么、打击什么、遏制什么,营造不能侵权、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

  知识产权审判护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郑某、陈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典型意义】

  贵州茅台酒作为全国、甚至世界著名白酒,具有很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对茅台酒进行假冒,既影响了茅台酒声誉,同时又影响消费者权益。加大对假冒茅台酒打击力度,有利于净化市场秩序,保护茅台酒品牌。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和罚金刑,让犯罪分子既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同时又剥夺其经济上再次犯罪的能力。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刘某、郑某商议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由刘某出资、郑某组织陈某11人进行包装,共假冒贵州茅台酒4569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合计27414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1093586元。

  【裁判情况】

  被告人刘某、郑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万元至5万元。

  案例二: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诉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典型意义】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较为原则,对此亦尚无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司法实践中,据以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虚假信息与误导性信息的认定尤难把握,特别是对合理维权与诋毁行为之间的边界难以确定。该案例从商业诋毁相关法律规定的修订沿革出发,通过分析涉案《法律告知函》《声明函》具体内容,厘清合理维权与诋毁行为的法律界限,明确提出虚假性信息、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为今后此类案件裁判提供裁判指引。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4日,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升公司)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公司)之子公司西藏金灵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灵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就“百草妇炎清栓”药品生产、销售进行合作。2020年3月18日,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向百灵公司发送《法律告知函》,告知其系唯一合法“百草妇炎清栓”产品生产厂家,百灵公司受托生产“百草妇炎清栓”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长生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同时,长生公司又发出《声明函》,声明双升公司生产销售“百草妇炎清栓”产品,都构成对长生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凡参与生产销售的单位、个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同年4月16日,金灵公司向双升公司发送《关于暂停“百草妇炎清栓”合作的函》。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长生公司与双升公司之间围绕“百草妇炎栓剂”药品及相关专利权的纷争由来已久。从长生公司发函的动因、行为与结果来看,长生公司就与双升公司之间久而未决、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无定论的纷争,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专利事务所,直接向双升公司具有一定潜力与实力的长期合作客户,发送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的函件,明显意在通过私力行为否定双升公司生产“百草妇炎清栓”药品的合法性,从而排挤竞争对手双升公司的市场份额。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对于私力维权的容忍度,且直接造成了损害双升公司商业信誉的结果。据此,应当认定长生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长生公司停止对双升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案例三:贵州绿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沐易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夏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典型意义】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认定,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较为原则,实务中对准确认定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紧密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阐述了客户名单应具备“稳定的交易习惯、不同于他人的交易习惯以及特殊的合同标的标准和付款方式等”特性,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贵州绿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建科技公司)系从事生态建设相关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等业务的公司,夏某于2015年1月入职绿建科技公司,并担任销售工程师等职,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对工作中知悉的客户名单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2018年,夏某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了贵州沐易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易科建公司),经营范围与绿建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夏某于2019年3月离职后,于同年4、5月,分别利用在原工作公司掌握的两家公司的信息并与之签订了与原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合同。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中,绿建科技公司客户名单不仅仅是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还包括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业务价格等深度信息,且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故应属于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判决:夏某、贵州沐易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贵州绿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7万元(含合理费用)。

  案例四: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贵阳中医脑康医院有限公司、张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三大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故意侵权行为作出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也使得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本案系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一案,突出了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发出了遏制故意侵权行为的司法强音。

  【基本案情】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网络公司)独占许可获得注册商标“央视网”的使用权。央视网络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曾与张某投资的北京中科博联健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科博联)合作摄制“走进医师”节目,并允许使用“央视网”的注册商标。合作结束后,中科博联在未获得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以“走进医师”节目名义为贵阳中医脑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脑康医院)摄制访谈视频,仍继续使用“央视网”等注册商标拍摄,并在视频中使用与作为角标、片尾标注“主办单位:中国网络电视台(央视网)”。2019年,央视网络公司通过央视网发布声明、直接致函中科博联邮寄,告知其停止侵权行为。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中科博联曾作为技术方参与央视网络公司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作的“走进医师”栏目拍摄工作,对涉案权利商标有接触并使用,但在其明知央视网络公司未授权其自行使用或单方面与他人合作使用权利商标的情况下,仍擅自与贵阳脑康医院签订合同,以“走进医师”节目名义为贵阳脑康医院摄制被诉侵权视频并标注涉案标识、名称及呼号,且在央视网络公司发布声明并向其发送《侵权告知函》后,仍未通知贵阳脑康医院下架被诉侵权视频或通过其他方式消除侵权影响,该事实证明中科博联在该侵权行为中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被诉侵权视频主要内容系关乎人身健康的医疗信息,该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判决:贵阳中医脑康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使用“央视网”简称、“中国网络电视台”呼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全部涉案视频;张某赔偿33.5万元;贵阳中医脑康医院有限公司对在16.5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贵阳中医脑康医院有限公司登报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五:贵州华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在企业名称中亦使用他人字号的,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亦是识别商品来源的一种途径,将他人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引起混淆的“碰瓷”“山寨”“搭便车”“攀附”的不诚信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该案突显了对企业名称中的“李鬼”行为说不、亮剑,维护诚实、守信经营。

  【基本案情】

  华润集团拥有“华润”“HUARUN”等注册商标,并授权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贵州华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时间在后,并在其店铺名称上使用“华润达商贸”门头。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华润”字号及商标经几十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华润品牌已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华润”二字系臆造词,本身不具有特定含义,因华润集团的使用宣传而显著。“华润达公司”的企业名称包含了华润集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和企业字号“华润”二字,明显具有攀附意图。容易引人误认其与华润集团存在特定联系,并造成混淆。故华润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贵州华润达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润”标识及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5万元,并登报销除影响。

  案例六: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诉贵州宣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对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行为,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认为与被控侵权商品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具有破坏性。该裁判对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行为予以遏制,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道益公司)享有“黄道益”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名称为“活络油”的人用药品上。20世纪70年代初,黄道益以自身姓名作为商号在香港开设了“黄道益医馆”,并生产一种名为“黄道益活络油”药物,该药1982年开始在国内生产,在包装上部以突出方式标示“黄道益活络油”字样,“黄道益”“活络油”以上下方式排列。该药品在内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贵州宣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活洛油”外包装与“黄道益活络油”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并突出了“活洛油”三个字。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黄道益公司相应蓝黄包装、装潢产品的外观在整体结构、图案和文字的布局以及色彩方面较为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黄道益公司出品或经黄道益公司许可生产,故苗方堂公司擅自使用与黄道益公司的“黄道益活络油”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对黄道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贵州宣嘉苗方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与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黄道益活络油”相似的产品包装、装潢,赔偿2.5万元。

  案例七: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州丽芙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典型意义】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应当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在此类案件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获利数额,在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体现对故意侵权者的惩罚,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使其不敢侵权、不再侵权,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保护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在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通过诚实劳动和自我创新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lyl.jpg”的权利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丽芙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销售授权年度协议》,授权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丽芙伦居家日用专营店”销售“蓝月亮”品牌旗下产品。此外,贵州丽芙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还私自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龙吉日化店”店铺,以明显低于正常进货价格从其他渠道进货假冒“蓝月亮”商标的洗手液,销售侵权“蓝月亮”洗手液共计获利10077.6元。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贵州丽芙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应当知晓“蓝月亮”洗手液产品性质以及在具有确切和便捷的条件下,未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核实,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已构成故意侵权。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判决:以贵州丽芙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获利为基数,确定给予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赔偿35000元。

  案例八: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佳闻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贵州省仁怀市佳闻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胡某在商品销售、宣传的过程中,借助他人品牌及商品的知名度,故意混淆和误导相关公众,试图建立起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该案对于保护知名商品品牌,遏制攀附的不诚信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经营具有引导作用。

  【基本案情】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在酒类企业和商品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贵州省仁怀市佳闻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胡某在其经营的“胤酱旗舰店”销售的“茅香壹号”“窖藏1915”等商品宣传图中,使用经模糊化的对比商品的图片,并配有“相似度99%”“PK千元M台”“PKM台比不赢包退”等文字进行宣传。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佳闻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胡某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贵州茅台酒”系知名商品。贵州省仁怀市佳闻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胡某采用的对比商品图片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贵州茅台酒”包装装潢进行比较,虽对比商品的图片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但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轮廓依然清晰可见,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加之配有“PKM台”“PK千元M台”“相似度99%”等涉及商品质量的文字描述,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贵州省仁怀市佳闻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胡某的商业宣传行为,违背诚信原则,误导消费者,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九: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皇家京都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市场竞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侵犯他人专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和环境,不利于鼓励创新、激励创新,不利于激发社会创造力、创新力。本案对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予以遏制,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外观设计名称为“酒盒套件(习酒窖藏1988-君品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由“酒瓶和酒盒”组成。被告北京皇家京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都君子酒(梅)”酒瓶外观设计与权利外观设计二者在整体形状上相似,在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酒瓶外观设计落入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7万元。

  案例十: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安顺开发区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阿洛皮草服饰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界定,司法解释也对知名商品进行细分,但对于知名商品衍生的特殊服务的保护相对不足,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为人恶意模仿知名商品或服务,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或服务,从而达到搭便车的目的,造成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无序和混乱。本案对攀附人他知名服务的行为“说不”,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规范经营。

  【基本案情】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先后获得了《全国文明市场》《重点培育的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中国百强商品市场》等多项荣誉称号。安顺开发区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阿洛皮草服饰店在黔中商城楼顶部竖立“安顺海宁皮草城”的大字标识,商城正面外墙悬挂“二楼海宁皮草城进店有礼”的宣传海报。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海宁皮革城”已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应当被认定为知名服务名称。安顺开发区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开发区阿洛皮草服饰店使用“安顺海宁皮草城”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市场提供的服务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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