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三十而立”的著作权法完成了第三次修改。自1990年通过以来,著作权法将中国的版权保护事业带入一个新的阶段。
侵权与保护不断博弈
2019年2月,“童话大王”郑渊洁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实名举报,一起涉案码洋近亿元的特大侵犯著作权案轰动全国。
11月27日,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涉案两家公司及数名个人分别被严惩。郑渊洁在个人微博表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越来越大。”
著作权法颁布30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更迭,围绕著作权侵权与保护的“猫鼠游戏”也不断变换着形式。从街边摊盗版书、盗版光盘泛滥,到网络上盗版音乐、盗版电影猖獗,再到如今短视频、表演直播、游戏解说等侵权现象频发,从事审判工作近20年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感叹:“一方面,新技术让著作权人发表和传播作品的门槛更低、障碍更少,促进了作品的创作;另一方面,侵权成本和侵权门槛也更低了,这正是技术发展的硬币两面。”
在杨德嘉眼中,近年来涉著作权案件越来越多、侵权数额越来越大的现象背后,是知识产权市场的日渐成熟、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和老百姓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当然,随着产业的发展升级和自身净化以及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很多盗版行为也在逐渐被淘汰,消费者的版权意识也在提升,现在付费观看、付费收听已被公众普遍认可和接受。”杨德嘉说。
“在未来,创作方式、传播方式还会继续发生变化,但无论如何,著作权法的主线永远是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杨德嘉表示,时代在发展,侵权与保护的博弈也将继续。
正如今年9月在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纪念著作权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年近90岁的原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刘杲所说,面对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市场带来的动荡环境,“版权保护事业必须努力适应,继续前进,别无选择”。
将更多创作成果纳入著作权保护圈
电影片段剪辑类短视频的侵权问题如何判断?使用技术手段修复老电影能否构成新的作品?个人表演类视频的独创性如何认定……有人说,现在是全民都是著作权人的时代。尤其是随着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的风靡,短视频在创造文化消费新风尚的同时,也为着作权保护带来了新挑战。
截至今年8月,抖音日活跃用户已超过6亿。越来越多原创者的加入,让短视频平台百花齐放。但与此同时,一些抄袭作品也在鱼目混珠。此外还有一些直播赛事、网络游戏、音乐喷泉、电子地图等创作成果,由于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技术要件,一度徘徊于著作权保护圈之外。
11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字节跳动相关法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此次修订无疑是立法机关对文娱行业长期存在的新型视听类内容作品类型定位争议的正面回应,短视频类作品有望获得明确的作品类型定位,这将更加有利于原创视频作者的版权保护,为社会文化发展的繁荣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的现实问题,新法也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不同于传统民事领域中的‘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的震慑,在将来会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杨德嘉表示,“当然,这种威慑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将惩罚性赔偿运用得当,让人们看到法律不是一个摆设、一句口号,而是有牙齿的,有锋芒的。”
创作、传播和保护的平衡
去年,动用全球8个射电望远镜,由200多位工程师、科学家共同参与拍摄、计算、模拟等工作,前后共耗费了2年多时间得到的“人类历史上的首张黑洞照片”,引发了全球“是否认定其为作品”之争。近年来AI创作的诗歌、照片等,其著作权归属问题亦争论不休。如今互联网上的海量作品,竞相成为后来者们创作的源泉,这样会不会构成侵权呢——越来越多新事物、新现象的出现,考验着著作权法是否能平衡鼓励创新与保护权益天平的两端。
日前有消息称,《五环之歌》改编侵权案上诉结果出炉,判决结果依旧是岳云鹏等被告没有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法院认为《五环之歌》的思想主题和表达方式与《牡丹之歌》并不相同,原告上诉被驳回。“平衡各方面利益,是著作权法永恒的一个主题。”在杨德嘉眼中,应当对在后创作秉持包容和开放的理念,在实践中,为在先作品、在后创作和公共利益寻求一个平衡点。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作品留有空间。新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评判指引,规定在合理使用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著作权法引入了更加弹性、灵活的合理使用规则,在强化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和充分保护作者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作品使用人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打破了以往过于机械僵化的条文束缚,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应对新技术、新环境对法律的挑战。”在肯定修改的同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极有可能产生立法机关不希望出现的两种情况,“比如向公众收取门票用于募捐的公益赈灾演出,看似‘以营利为目的’,但又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此时是支持其不侵权抗辩还是不支持呢”?因此在这次“伟大而艰辛的制度重构”之后,熊文聪希望某些模糊和不足之处有待今后著作权法实践部门通过创造性解释和适用来加以弥补。(记者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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