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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新闻来源:兴知知识产权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5-05 20:41:52
2020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223421107040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所属机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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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 1个工作日 申报企业需于申报当年所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时间范围内依据通知规定向受理机构递交认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补正或告知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0个工作日 满足《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申报通知具体要求。 主任办公会审定
颁证与送达
发证 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公示通知

送达方式: 邮件寄送网站下载:http://kw.beijing.gov.cn/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原件 复印件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范本下载 --
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来各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三、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及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近三年来各个年度的研发投入、销售收入、缴纳税费、净利润和净利润率数据。
(一)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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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公示通知
结果名称 公示通知
结果样本 无格式化样本
有效时间 见结果文书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办发〔2016〕3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五)加大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支持力度 2.发挥首都科技创新券作用。深入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促进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
【规范性文件】首都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据名称 首都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京财科文〔2018〕52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进一步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功能定位,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小微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北京市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由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市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以及经认定的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实验室”)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由政府发放。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向实验室所购买科研活动时使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过程管理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创新券服务获得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管理单位自主统筹使用,可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围绕科研合同开展的研发活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市科委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组织评价,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推荐机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新券申请提供专业化服务。推荐机构主要从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新型孵化器中遴选,每年经领导小组决定后公告。推荐机构需提交工作承诺函以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实验室在向企业提供服务、收取并兑现创新券的过程中,具体委托一家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本单位在创新券工作中的唯一对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验室开展科技资源服务,审核业务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创新券发放要求、业务是否已正常完成、配套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等,接收并兑现创新券。 第九条 专业服务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实验室所属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经领导小组决定后公告。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交工作承诺函以及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主要包括能够接收创新券的实验室名录、合同签署方式、接收创新券的主体、资金垫付方式及创新券兑现方式等。 第三章 创新券的形式及支持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模式,每张创新券均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当年已经使用但因年度资金总量或兑付时间限制等原因未能兑现的创新券,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支持。 第十一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同时可选择1-2个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支持。对其与指定实验室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创新券只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除创新券专项资金外,未获得过任何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申请创新券的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职正式职工不多于100人,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不高于2000万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申请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创业团队成员应为在校学生; (三)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创业团队所有或经协商与实验室依托单位共同所有。 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并在近两年在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三名创业团队,或在京高等学校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两名创业团队,推荐机构应给予优先发放。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模式,在每一个申报周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申请的创新券额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9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创新券补贴。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由推荐机构组织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对于每年选定的重点支持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作为推荐机构,组织本领域的企业申请创新券。推荐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 第十六条 推荐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网上填写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办公室。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审查合格后,通过推荐机构将创新券发放给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通过系统查询取得创新券的额度。: 第六章 拨付与兑现 第十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验室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科研服务。完成科研服务活动后,需及时登记对应的合同内容及金额。取得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标识验证码后通过信息系统与合同内容绑定,完成创新券收取。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各专业服务机构创新券绑定情况,与市科委统一签订创新券工作任务书,市科委根据任务书将创新券资金拨付到各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专业服务机构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办公室提交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各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依审查结果将先期拨付的创新券资金兑现到实验室。未通过审核的创新券项目,由专业服务机构将创新券资金退回。 创新券制度终止前,将指定最后兑现期限,并停止创新券的发放工作,不再接收创新券相关申请,创新券按实际面值进行兑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专项资金的申请过程中,企业、推荐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专业服务机构及开放实验室不得与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创新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监督管理创新券专项工作,并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京津冀三地及其他区域互相衔接的创新券制度、接收创新券的组织机构及拨付兑现流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为了维护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推荐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科文〔2014〕25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科发〔2014〕18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命名。 第五条市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科发高〔2010〕62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 2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 85%以上。 
4.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 3个、面积达 15000 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 60%及以上。 
5.园内的在孵企业达 50 家以上。 
6.为社会提供 1000 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7.大学科技园 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8.园区内有风险投资、金融机构进驻,园区筹措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并至少有 3 个以上投资案例。 
9.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10.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11.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依据名称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财税〔2015〕1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京科发[2016]44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市科委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全市合作基地的统筹部署,指导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对合作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合作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考评,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规范性文件】北京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京科发〔2014〕3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订相关促进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发〔2010〕2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七、实施产业融合工程,增强产业支撑能力
(三)鼓励大型制造企业建立设计创新中心。鼓励制造业领域有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设计创新中心和设计机构,为本企业或行业内其他企业开展产品设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创新中心,由市科委组织认定并予以挂牌。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发〔2011〕7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七、为进一步加大对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扶持力度,继续开展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予以支持。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科发〔2014〕6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组成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认定小组各组成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以及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科发〔2012〕38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发〔2013〕2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五、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推动企业创新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市科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产业(企业)技术研究院的相关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京科发[2010]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科发〔2015〕3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2.负责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3.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京科发[2010]4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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