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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永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被行政处罚

新闻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3-24 21:53:35
佛山永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被行政处罚

  2020年3月23日,广东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佛山永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略知识产权的行政处分决议。

  2019年12月28日,当事人佛山永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托付广州海顺报关有限公司以商场收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境汽车配件等货品一批到马来西亚,报关单号515820190589305706。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践出口货品有:标有WAHL标识电推剪1920个,(以下称上述货品),案值约人民币57600元。

  商标权力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以为上述货品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商标权商标权,向蛇口海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请求并提交担保。

  蛇口海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未经知识产权权力人答应,在上述货品上私行运用他人注册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略权力人在海关总署存案的“WAHL”标识(存案号:T2017-54525)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报关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海关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现场笔录、查问笔录、知识产权权力人采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请求、当事人书面陈说和出口货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蛇口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处分款人民币8640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海关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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