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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捷豹”打起商标官司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10-13 12:57:17
空压机(即空气压缩机)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业产品,其广泛应用于装备制造、汽车、电力、医疗、食品饮料、新能源、半导体等众多领域。正因市场需求如此之大,行业内频频发生知识产权争议。

因认为杭州捷豹空压机有限公司(下称捷豹空压机公司)等生产销售的空压机涉嫌侵犯了第718815号“JAGUAR捷豹”和第3919063号“捷豹”(以下统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亚机械公司)将前者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捷豹空压机公司须赔偿东亚机械公司30万元且其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捷豹”字样。因东亚机械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案受到了较高关注。

“捷豹”引发品牌之争

东亚机械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综合性压缩空气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是国内少数掌握螺杆空压机核心技术的企业之一,“JAGUAR捷豹”品牌空压机获得多项行业奖项,“JAGUAR捷豹”商标还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伴随企业的发展壮大,市场上出现各种涉嫌侵权行为,于是在2019年,东亚机械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维权行动,该案就是其中一起。同年7月23日,东亚机械公司经公证取证,在一家名为三明市亚明机电有限公司(下称亚明机电公司)的五金店购买了标有“杭州捷豹”文字及图标识的空压机(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信息标签载明“捷豹空压机公司以及制造商为浙江森隆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森隆机电公司)”等信息。

东亚机械公司不仅认为上述产品涉嫌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还认为捷豹空压机公司将“捷豹”登记为企业字号等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捷豹空压机公司、亚明机电公司、森隆机电公司共同起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三明中院),并索赔150万元。

亚明机电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但认为该产品是根据客户需求进货,不能无端加大销售者的义务。捷豹空压机公司与森隆机电公司则认为,捷豹空压机公司和森隆机电公司的所有信息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单方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两公司生产、销售,也不能由此推定两公司构成侵权。此外,捷豹空压机公司的名称经过行政部门审批,依法有效,其有权在产品上使用公司简称,因此自己使用“杭州捷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攀附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构成商标侵权,亚明机电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须赔偿东亚机械公司1.11万余元。但东亚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捷豹空压机公司和森隆机电公司生产、销售,因此不能认定两公司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东亚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捷豹空压机公司和森隆机电公司生产、销售,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捷豹空压机公司将“捷豹”文字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东亚机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由此,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捷豹空压机公司须赔偿东亚机械公司30万元,森隆机电公司对30万元中的25万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权利冲突如何解决

从一审和二审判决来看,裁判结果差异较大。那么,二审法院作出改判的主要理由是什么?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该案二审审判长蔡伟。

蔡伟介绍,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二审法院作出改判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比如,在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捷豹空压机公司、森隆机电公司生产、销售这一问题上,合议庭认为,根据被诉侵权产品机身上标示的“杭州捷豹”“杭州捷豹空压机有限公司”“制造商浙江森隆机电有限公司”等信息,《使用说明书》上标示的“杭豹”图文商标、“杭州捷豹”“杭州捷豹空压机有限公司”等信息,结合二审中东亚机械公司补充提交的亚明机电公司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检索截图等信息,可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捷豹空压机公司、森隆机电公司生产、销售。捷豹空压机公司、森隆机电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为冒用捷豹空压机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交就其公司名称以及注册商标被冒用的相关维权记录。因此,捷豹空压机公司、森隆机电公司关于其未向亚明机电公司销售过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非由两公司生产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在捷豹空压机公司将“捷豹”文字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并进行商业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蔡伟解释,由于捷豹空压机公司的企业名称系通过企业名称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该案实际上涉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问题。对于这两类权利冲突的处理应当按照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及禁止混淆等基本原则进行。首先,从时间顺序来看,涉案商标最早注册时间是1994年12月,捷豹空压机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企业成立时间大大晚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其次,从主观故意来看,在案证据表明,在捷豹空压机公司成立时,涉案商标在相关行业内特别是空压机产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捷豹空压机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东亚机械公司的企业影响力是应当知悉的,但其仍将“捷豹”文字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进行商业使用,而且其经营范围与东亚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交叉,属于直接的竞争对手,该行为主观上显然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和“捷豹”品牌知名度,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再次,从使用后果来看,双方产品在市场上同时出现,显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应当认定捷豹空压机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会实施‘傍名牌’等涉嫌侵权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推广的成本,在短时间内提高产品销量和企业收入。但该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伴随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以及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此类行为注定不会有好结果。企业经营者应塑造自有品牌,通过产品创新、提升服务水平等进行差异化竞争。”蔡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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