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熠汇饮公司)诉称:其为“益禾堂”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相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分别包含餐馆、塑料杯、塑料袋等。两被告系关联企业,被告一益禾堂一公司(简称)以“一益禾堂一”为字号,与被告梁公子公司(简称)使用“一益禾堂一”“益采堂”标识进行招商,并向加盟商提供与原告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设计,侵犯原告“益禾堂”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43340元。
被告一益禾堂一公司辩称,其使用的第36612458号“一益禾堂一”注册商标系经案外人授权许可善意使用,与原告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无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公子公司辩称,其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一益禾堂一”商标,其系经一益禾堂一公司授权并许可他人使用第40079095号“益采堂”注册商标,不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益禾堂”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其加盟店铺使用统一的装修风格、与设计配套的菜单、“畅饮年轻这一杯”广告语、员工工作服等,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被告一益禾堂一公司将“一益禾堂一”作为企业字号;在BOSS直聘网中展示的店铺装修与原告店铺近似,招牌上均使用了“一益禾堂一”字样;此外,一益禾堂一公司授权深圳地区多名加盟商使用“一益禾堂一”标识经营饮品店或奶茶店。
被告梁公子公司在其“益采堂奶茶”微信公众号中展示的店铺装修与原告店铺近似,展示的饮品杯照片上使用“
”等标识;此外,梁公子公司授权加盟商使用“益采堂”标识经营饮品店,加盟店招牌上使用了“益禾堂”标识。
再者,两被告分别为加盟店统一设计装修并提供物料,相关加盟店的装潢与原告诉请保护的装潢构成近似。
综上,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益禾堂”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第36612458号“一益禾堂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本案无关,且两被告对第40079095号“益采堂”商标的使用并不规范,故对两被告所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纳。
因两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混同,且在一益禾堂一公司授权加盟商使用“一益禾堂一”商标出现问题后,又由一益禾堂一公司出具品牌转换方案,改由梁公子公司与加盟商就“益采堂”商标签订加盟合同,加之部分加盟商因使用“益采堂”商标面临行政处罚或被起诉赔偿甚至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等,故两被告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
最终,龙岗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考虑到原告“益禾堂”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两被告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挤占原告市场份额以及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该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00元。
法官说法:
目前,市场上存在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加盟商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权利基础的情况下,授权加盟商使用相关侵权标识,搭便车获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不少加盟商未能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加盟经营,以致于在支付高额加盟费的同时,侵犯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益,面临民事索赔、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本案判决对非法授权者予以警示,切勿心存“搭便车”之侥幸、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提醒加盟商擦亮眼睛,防止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假冒加盟授权,否则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造成多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