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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欧舒丹”,两公司共被判赔900万元

新闻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5-25 22:31:38
仿冒“欧舒丹”,两公司共被判赔900万元

  标价89.9元一瓶的身体乳,在某电商平台上时常有拍一发三的促销让利,且外观看起来和国外知名品牌“欧舒丹”身体乳十分相似,你会心动吗?5月10日,浙江高院开庭审理M&L公司(前名“欧舒丹”公司)与浙江君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大公司”)、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莲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上诉案件,二审当庭判决驳回两原审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9年,M&L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andorheal旗舰店”网店所销售名为“樱花高光身体乳”的商品和其旗下产品“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外观十分相近,主要体现在瓶子的形状、瓶身的樱花图案以及瓶口设计上。随即,M&L公司认为“andorheal旗舰店”的经营者君大公司和生产企业爱莲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至杭州中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去年8月6日,杭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成立,判决君大公司、爱莲公司停止侵权,君大公司赔偿300万元,爱莲公司赔偿600万元。君大公司、爱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高院。“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未参考实际获利。”在二审开庭现场,君大公司、爱莲公司代理人表示。本案中,双方主要就爱莲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二(一审判决后,爱莲公司对商品外观进行了更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一审确定的君大公司、爱莲公司民事责任承担是否合理的问题等两大焦点进行辩论。法庭审理后认为,经过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发现,两商品外包装的樱花图案仅在花朵大小和数量上有所区别,由于“欧舒丹”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结合爱莲公司、君大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一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的情况,合议庭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二上的樱花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另外,涉案的两款商品无论是包装、装潢在瓶身大小、材质、花纹、瓶盖方面仍较为相近似,装潢中各元素的排列也基本一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合议庭认为,爱莲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认为M&L公司的损失无证据支持从而无法查清,但君大公司销售数额及单价均有证据支持。通过君大公司电商销售显示,店铺中108万余瓶销售数量(不包含商品二的销量)作为侵权商品的销量,君大公司以89.9元的价格作拍一发三促销,折合成单瓶售假约为30元,君大公司的销售收入约为3240万元。因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欧舒丹”商品标识与包装、装潢几乎相同,考虑到君大公司、爱莲公司的主观恶意,贡献率以100%计算。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君大公司承担300万元的赔偿数额,爱莲公司承担600万元的赔偿数额较为合理,应予维持。“这样的判决结果简直是大快人心!”庭审过后,有着被侵权经历的企业家如此说到。当天,来自奥康、有赞等知名企业家代表旁听了这起案件。在随后的“品牌保护座谈会”上,企业家们就自己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法官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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