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王者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贵州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的“王者荣耀”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损害了原告腾讯公司就游戏作品名称“王者荣耀”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2015年11月19日,贵州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第18379954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2018年6月,腾讯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贵州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在上线之初就已获得较高的搜索点击量和广泛的关注度,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王者荣耀》与其他品牌合作开发了多种饮料等周边产品,“王者荣耀” 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因此,“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王者荣耀》游戏的上线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而且游戏上线之初就获得较高知名度,贵州酒业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游戏理应知晓。此外,其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由此可以看出,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贵州酒业公司在销售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挤占了在先作品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