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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疆域延伸维护请求, 商标说明中载明“该商标由图样中显示的用于鞋底的赤色 (潘通号18.1663TP)构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归于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指示商标的方位),指定运用在第25类:女高跟鞋产品上。该案中,原商标局以请求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国际注册请求。“红鞋底”商标之后经历了原商评委复审、一审、二审和再审。其间,原商评委将请求商标确以为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色彩组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认请求商标为三维标志,表明了高跟鞋产品自身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赤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断定, 确认请求商标由指定运用方位的赤色构成, 归于约束了运用方位的单一色彩商标。最高人民法院亦对请求商标作出约束方位的单一色彩商标的确认。至此,“红鞋底”的可注册性再次引发了诸多探讨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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