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中,杭州中院还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所以,应当认定小米通讯公司侵权成立。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杭州中院认为需要考虑被控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为尽量精确计算,杭州中院对京东方面提交的进货发票中载明的其从小米通讯公司进货时的进货价,与京东网页上销售价侵权商品的销售价作对比,可以计算出京东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利润率约在30%。
小米方面除了京东的销售渠道外,销售侵权商品的“小米商城”、“小米之家”均是直营,即由小米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其利润率显然不应低于作为中间商的京东的利润率,据此可以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
在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的基础上,排除“小米”的商标、侵权商品实物及其中所含技术等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后,再行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方面利润的贡献率。杭州中院确定小米通讯公司应承担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
12月30日股市收盘,小米集团下跌1.48%,报10.64港元/股,市值2556亿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