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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餐馆取名“搭便车”被认定侵权

新闻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04-24 12:52:53

武汉晚报讯 眼下又到吃小龙虾的季节,有的商家为引流随意使用商标“虾皇”被起诉。4月20日,在一起“虾皇”商标侵权案件中,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认定此“虾皇”非彼“虾皇”,外卖餐馆取名“搭便车”侵犯商标权。

2022年5月,武汉市某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虾皇公司)发现在某外卖平台上有数家餐馆的名称中包含“虾皇”二字,其中,有一家餐馆经营者注册名虽为“小甲餐厅”,但首页上显示着“虾皇”标识,页面展示栏中售卖的也是小龙虾等菜品。于是,虾皇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甲餐厅”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餐饮服务中使用“虾皇”标识,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据悉,外卖平台在知晓涉案店铺可能涉嫌侵犯涉案商标权后,第一时间将其下线并要求整改,删除了相关信息内容。

庭审中,虾皇公司提交了“小甲餐厅”的侵权视频、销售流水以证明其销售额,还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的资料。该公司认为,被告在第三方平台上经营龙虾餐饮外卖服务,未经过原告许可,在商户头像以及店铺名称等多处擅自使用“虾皇”标识,已经造成混淆,这种“搭便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洪山区法院认为,原告虾皇公司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依法获得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提供的餐饮服务上使用全部类别的虾皇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本案中,被告“小甲餐厅”向公众提供的是餐饮服务,其服务范围与诉请保护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相同,其在经营的网上店铺名称中使用了被诉标识,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诉标识“虾皇”与涉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被告“小甲餐厅”的上述行为容易让消费者认为其与原告虾皇公司存在关联,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和购买被告产品产生的费用等因素,洪山区法院判决“小甲餐厅”赔偿虾皇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在注册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为经营店铺制作招牌时,要注意避让同行业的在先注册商标,尤其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有些商户企图通过攀附驰名商标等“搭便车”的行为,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将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刘云婷  高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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