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徽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程某(另案处理)在经营黄山“某老字号金店”过程中结识了在深圳市从事黄金珠宝生意的彭某、陈某等人。为拓展生意、拉拢客户,自2021年2月起,程某通过彭某、陈某购买仿制“卡地亚CARTIER” “宝格丽BVLGARI”“爱马仕HERMES”等国际品牌首饰。同年4月,程某将在安徽省望江县经营金店的周某介绍到彭某、陈某处购买仿制国际品牌首饰。
2021年2月至10月期间,彭某、陈某先后共同向程某、周某等人销售仿制国际品牌首饰共计50余件,金额共计133833元,彭某、陈某各自从中获利10000元。
2021年1月至7月期间,李某(另案处理)先后从彭某处购买仿制国际品牌首饰共计34件,金额共计84121元,彭某从中获利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彭某销售金额217954元,陈某销售金额133833元,均达到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