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甲公司、乙公司针对第三人拥有的名称为“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告甲公司、乙公司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专利技术是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的,彼时行业状况与审理时差异很大,案件所涉技术事实查明难度较大,对于该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四名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职,深度参与本案审理工作:阅卷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运用专业知识,全面说明涉案技术背景和发展历程,帮助法官了解该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庭前会议中,人民陪审员向法官详细介绍了20世纪90年代的专利研发环境等情况;庭审阶段,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围绕争议焦点对双方展开有针对性的发问;合议时,人民陪审员结合该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充分阐述相关事实依据和分析过程;判决书起草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对技术事实部分提出修改意见,确保相关表述准确、说理充分。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和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随机抽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引下积极履职,形成优势互补,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对该案的复杂技术问题和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依法作出裁判,反映了中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此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