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成本采购“贴牌”风机设备用于工程安装,涉案金额达60万余元。近日,经海宁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宁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涉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蒋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被告人肖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5月,被告人蒋某承包了海宁一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建工程,其中包括安装风机及消音器等设备。2017年8月,蒋某为了节约成本,决定采购“贴牌”风机设备用于工程安装。被告人肖某在得知消息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制作了带有“某风”注册商标铭牌的风机设备,并以33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从中获利3万元。
收到风机设备后,蒋某在明知风机设备为假冒“某风”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向这家汽车公司进行了交付安装,并要求其支付60万余元的工程款。交付调试时,该汽车公司发现风机运行的时候有异响,风力严重不足,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使用的要求,故此款未结算。
经“某风”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某风”字母图形商标的风机设备均为假冒“某风”注册商标的风机设备。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肖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肖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归案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