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影人盛世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犯作品放映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影人盛世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歌设备,以盈利为目的放映乐扬公司享有权利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乐扬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17万元。
乐扬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称,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乐扬公司签署了授权证明书,将音像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授权许可的方式授予乐扬公司,乐扬公司得以在卡拉OK经营领域专有行使。影人盛世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空中恋人》等百余部涉案作品,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营业性播放乐扬公司前述涉案作品,且未向乐扬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故其相关行为涉嫌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影人盛世公司在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影人娱乐”点歌设备以营利为目的放映涉案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乐扬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影人盛世公司的经营模式、放映涉案作品的数量、主观过错等因素后,对于乐扬公司所主张的索赔予以全额支持,即影人盛世公司须赔偿乐扬公司经济损失4.17万元。
一审判决后,影人盛世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影人盛世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乐扬公司提供授权书的署名日期是2017年4月19日,但其授权期限是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从授权书来看,授权书还没有签署就开始计算授权期限,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乐扬公司并未取得延长授权期限的证明;乐扬公司2018年7月17日取证,2020年9月提起诉讼,时间跨度大,经济赔偿标准和水平差异明显。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几乎没有收入,生存困难,涉案作品传唱度低,北京怀柔作为郊区消费水平较低,一审判额明显偏高;公证过程中没有对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了影人盛世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记者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