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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厦门公司状告腾讯 索赔侵权损失

新闻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1-12 21:44:41
一家厦门公司状告腾讯 索赔侵权损失

  QQ音乐手机客户端播放的32首音乐作品涉嫌侵权?因为音乐版权问题,腾讯公司被一家厦门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这起涉音乐平台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涉嫌侵权的被告就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公司因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经营的QQ音乐手机客户端播放《栈》《慌》《人间》等32首音乐作品,被权利人厦门JC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公司)起诉索赔。

  腾讯公司为何被告?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怎么判?让我们来看看这起侵权案件。

  官司腾讯涉嫌侵权被起诉

  近年来,随着数字音乐的发展变化,涉及互联网领域的音乐形式和内容不断推陈出新,数字化的传播方式使音乐通过不同渠道被批量复制和传播,音乐作品在QQ音乐等主流音乐平台上的保护也出现新问题。此次,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这起侵权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经查,此前音乐人黄某军将其创作的包含本案《栈》《慌》《人间》等32首音乐作品在内的多首音乐作品的词著作权或曲著作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北京MY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Y公司),MY公司有权对外授权或授权第三方再授权及再转授权予第三方。

  2019年3月29日,MY公司将案涉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以独占性专有授权的方式转许可给JC公司,授权期间内,若有第三方侵权的,JC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之后,厦门JC公司获得授权后,以时间戳的方式对案涉作品进行了取证,发现腾讯公司可能有侵权行为,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了腾讯公司。

  JC公司起诉主张,腾讯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QQ音乐平台上以串流、下载、播放、复制、传输等方式向公众放映、传播案涉音乐作品,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平台需删除涉案歌曲,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焦点1 著作权来源是否合法?

  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在终审中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个焦点,是案涉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利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案涉音乐作品并无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予以佐证,但考虑到音乐作品创作完成后不一定有相应的手稿或实体出版物,且原告已提供了权利人本人黄某军声明、MY公司及其取得权利的合同为证,上述证据中记载的词曲作者也与腾讯公司QQ音乐手机客户端上所记载的词曲作者基本一致。

  腾讯公司虽对黄某军系词曲作者的身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法院依法推定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为黄某军。原告经转授权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其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

  焦点2 腾讯是否构成侵权?

  腾讯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腾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QQ音乐手机客户端上提供涉案32首音乐作品的播放服务,虽然现已将这32首音乐作品在QQ音乐手机客户端上删除,但该侵权行为客观上已实际发生,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腾讯公司提供《合作协议》证明旗下的腾讯音乐公司已经从音著协获得授权,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黄某军并未加入音著协和台湾地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并未授权音著协管理其作品。因此,音著协无权就黄某军作品的词曲著作权进行授权,故腾讯公司无法依据《合作协议》免责。

  焦点3 赔偿金额多少合适?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腾讯公司应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9万元。不过,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终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近日,厦门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经营的QQ音乐手机客户端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腾讯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200元。

  据悉,本案裁判中,力求在著作权人、被诉侵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判赔数额过高,很可能导致原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高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激发第三方营利机构的维权冲动;如果判赔赔金过低,则无法体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性。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平台的性质和规模、音乐作品的流行程度、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点击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法定赔偿标准。

  法官说法

  五大因素决定赔多少

  法官说,关于赔偿,二审综合考虑了五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权利情况,本案最终认定构成侵权的音乐作品共计32首,权利人未就涉案音乐作品的流行程度、传唱程度等反映知名度的情况进行举证证明;

  二是侵权情况,QQ音乐平台是知名音乐平台,其手机客户端相比于线下受众人数更多,浏览、下载量更高,侵权影响范围更大;

  三是合作作品情况,黄某军系涉案作品词或曲的作者,黄某军作为合作作者虽可单独提起诉讼,但应就词、曲作者的权利作相应区分,且所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四是维权开支情况,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其已支付的维权开支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五是主观过错,腾讯公司已和音著协签订《合作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说明其对于作品的使用行为,主观上具有积极寻求获得版权许可的意志,客观上也确支付了一定费用,其主观过错程度较小。

  综上,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应赔偿31200元。

  法官建议

  音乐作品著作权该拿什么来保护?

  法官建议,一方面,作为音乐平台运营方,数字音乐平台应积极争取唱片公司、歌手的授权,完善自身正版音乐曲库,考虑到词曲作品可能存在多次转授权的情况,使用歌曲时还应严格审查授权链条的清晰和完整程度。在已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音乐作品领域,使用者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减少与数量众多、权利分散的权利人直接交易的成本和难度,以方便社会公众合法使用作品。

  另一方面,权利方也应树立版权保护意识,作品创作完成后及时通过版权登记、公证等方式固定权属证据,并在权利获得侵害时及时证明侵权人身份、记录侵权行为及自身遭受损害的依据、维权成本,以方便法院公平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利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权利人也可援引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自己的创作成果。

  相关案例

  获音集协授权KTV也被判侵权

  《祝你平安》、《青藏高原》、《春天的故事》……这些经典老歌,不少人都在KTV点播过,但厦门一家KTV却因这些老歌被告上法庭。

  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这样的官司。深圳一唱片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状告厦门一家KTV。

  经比对,被告KTV内110首歌曲中,有80首的MV画面、词、曲、音源,均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完全相同。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被告KTV认为,他们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了卡拉OK曲库版权使用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对此,法官分析说,被告KTV虽然与音集协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却无法证明涉案音乐专辑的著作权人已经授权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管理,仍旧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侵害了原告唱片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所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KTV立即停止使用和放映,从点播系统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唱片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8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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