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河北定州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刑庭李静发布了4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内容如下:
2020年,定州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营造权利受保护、侵权有代价、犯罪必惩罚的法治环境。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提供有力保障。
一、被告人陆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陆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一个叫“A洋酒”的人,后从该人处购进假冒的轩尼诗、人头马等品牌洋酒,并予以销售。2019年3月14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租用的定州市景秀江山小区一库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轩尼诗、人头马等系列品牌假酒,货值共计551056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二、被告人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以其妻名义在定州市博陵街先后注册经营书屋,从事图书销售业务。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高某从北京一批发商处以27万元购买了码洋约300万元的图书,储存在其租用的定州市南城区库房内准备销售。2018年9月14日,在其库房内查获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11家出版单位出版的《民商事审判规范指南》、《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等多种图书,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图书146种共计40592册,均系非法出版物,码洋3104702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高某购买大量盗版图书,未曾销售即被查获,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查封在案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赵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购买复印机等印刷设备,通过他人提供样书,雇佣工人在自家完成样书扫描、印刷、胶订、裁剪等工序非法制作成书。2019年8月7日,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其印刷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查扣《个人所得税一本通》《最新税法解析与实务》等盗版图书63种、858册,码洋99923元。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图书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以其妻名义在定州市高蓬镇某村注册经营定州市全华书店,从事图书销售业务。2018年4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北京王四营、史各庄图书市场等地以2万元购买图书共计90485册,供其经营的书店销售。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其所购239种图书中共计8028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码洋222070元人民币。
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图书经营中低价购进大量非法出版物用于销售,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扣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
下一步,定州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国家和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认真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法院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