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网络时代,电子地图成为商家“必争之地”。
12月3日,数字地图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维图新)起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等三被告侵犯电子地图著作权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
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四维图新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在《新京报》刊登致歉声明。
四维图新诉奇虎等三公司索赔1亿元
四维图新成立于2002年,做为国内电子地图领域的从业者,导航是其传统核心业务。
2016年夏天,四维图新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奇虎公司、奇虎360地图数据供应商秀友公司等三被告诉至北海淀法院。
四维图新诉称,2014年,他们与秀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四维图新向对方提供地图数据。按照协议约定,秀友公司只能在自有网站使用这些数据,但可以向其他企业提供API(应用程序接口)服务。
同年4月,奇虎公司和秀友公司签订协议后,向奇虎公司开放API。也就是说,用户使用360地图,实际上是访问秀友公司网站上的电子地图,但奇虎公司在产品中加入了其他数据和服务。
四维图新认为,公司对涉案电子地图产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秀友公司未经许可,将地图产品变相转卖给奇虎公司。奇虎公司擅自使用涉案电子地图产品,构成侵权。
据此,四维图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二审获胜侵权方被判赔偿1000万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结合在案证据,无法查明原告主张的地图作品中的具体内容,奇虎公司、秀友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维图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2月3日下午,该案在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宣判。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共同在《新京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向四维图新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四维图新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的绘图颜色等体现了独创性。因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侵害了四维图新对涉案地图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地图数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记者:王巍
编辑:左燕燕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