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断应注重是否造成混淆
近年来,我国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快速发展,不仅满足了居民生活需要,也对释放国内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今年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数字经济更是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与此同时,网络新业态下的商标保护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关于商标近似,互联网行业的知识产权案例并不少见。对于这些案例的分析,成为本次论坛与会专家热议的话题。“旺旺”与“淘宝旺旺”,“拍客”与“新浪拍客”,“好医生”与“平安好医生”,“头条”与“UC头条”,这些发生在新业态背景下的商标纠纷案例,引发了国内商标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家有了更深的思考。
“在这些案例中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淘宝’‘新浪’‘平安’都是国内知名品牌,前缀或后缀有一个已经注册在前的有效商标,为什么大家一致觉得不构成混淆、不构成侵权?这是有理由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认为,“好医生”“头条”“拍客”这类商标都是描述性的,排他性的效力是有限的。“这类术语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本就不高,更多是公共资源的标志,叠加更有显著性的知名品牌使用,人们不会产生混淆。”
2012年12月,旺旺食品因不满阿里巴巴公司注册“淘宝旺旺”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诉意见,未获支持。商评委认为,“旺旺”仍属日常用语范畴,其显著性相对于“淘宝”较低。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旺旺”之争并当庭判决:两个“旺旺”大不同,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可以继续使用“淘宝旺旺”商标。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孔祥俊从“音、意、形”三个维度阐述了商标近似的认定,并提出在实际的司法运用中,要考虑到商标的渊源是否存在恶意注册等因素。
“商标的近似认定,核心还是区别性。比如,三个字和五个字,展示给公众的形象就完全不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认为,商标的近似认定要注重彼此的区别,同时强调商标制度及立法制度,最根本的原则是保护交易、保护财产。“法律应该保护的商业秩序、社会财富,要审慎对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平认为,一些通用的、描述性的词汇,加上具有显著性的词汇作为商标,不会让公众混淆,可以各自规范使用。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要慎重对待
“你卖鞋子很有名,这就意味着你卖面包也很有名吗?在跨类保护上,需要一个严格的界定。”中山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认为,目前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存在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
李扬坦言,在某一个省份、某一个地区有名,是不是就能在全国范围内也认定为驰名商标,值得商榷。“驰名商标的商业化认定,如果过度泛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有副作用的。”
“驰名商标,是个翻译而来的舶来品,本意应该是‘公众知晓度’。”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阐述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历史由来。他说,在实际应用中,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边界问题应该引起重视,避免造成公共资源的垄断。“驰名商标,绝不应该是无限制的跨类、跨界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认为,类似于通用的、日常的、描述性的词汇是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如果获得了注册,在使用上就不能太宽泛。“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要有严格界限,否则就会造成垄断。”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一德表示,司法审判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认为,在网络新业态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案例引发了业界重视。对于商标的近似判断,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一定要尊重市场规律,维护既有的经济社会秩序。(牛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