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作为国内白酒的佼佼者,以“香气悠长、进口甘美、入喉净爽、适可而止、酒味全面”的风格闻名于世。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环绕“五粮液”恳求了诸多防护商标。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便审结了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贰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高院经审理确定五粮液公司恳求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保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决,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恳求。
恳求注册未获授权
2011年1月,五粮液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恳求注册第9047717号“七粮液”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布告在第1284期《商标布告》上,指定运用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产品上。
高某于2007年及2008年向原商标局恳求注册第6669572号“华夏七粮御液ZHONGYUANQILIANGYUYE及图”商标、第6283201号“华夏七粮福高ZHONGYUANQILIANGFUGAO及图”商标、第6652521号“华夏七粮坊ZHONGYUANQILIANGFANG及图”商标(下统称引用商标),均于2010年获准注册,核定运用在第33类薄荷酒、食用酒精等产品上。
高某以为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构成近似,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局提出贰言恳求。2012年11月20日,原商标局作出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决。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商评委恳求复审。
2014年2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决,确定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构成2001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运用在同一种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原商评委裁决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两审法院均予驳回
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决,以为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于维护需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必要性;高某及其控股的某公司曾在酒类产品上突出运用“七粮液”商标被法院终审判定确定侵权,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贰言,意在达到继续在商场上“傍名牌”的意图。五粮液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恳求法院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决。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以为,该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运用在同一种或相似产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该案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相关,且五粮液公司提交的依据不足以证明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贰言具有歹意。因此,五粮液公司的上述诉讼建议缺少实际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一中院判定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恳求。
五粮液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恳求吊销一审判定和被诉裁决。
北京高院经审理以为,该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七粮液”构成,引用商标均为包括有“七粮”中文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二者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的近似商标。
商标恳求注册人对其恳求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确定“七粮液”亦有知名度或能够获准注册。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相关。
综上,北京高院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合理布局有用维权
该案中,五粮液公司称其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于维护需求,“七粮液”商标的注册具有必要性。对此,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承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以为:“五粮液公司的这一建议有其实际需求的合理性,但正如法院在判定中指出,不同的注册商标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驰名商标也不例外,且驰名商标的含义首要在于扩展维护,能够阻止他人在非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注册或运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在该案中不能证明争议商标能够当然取得注册,除非五粮液公司能够利用其驰名商标将该案的三件引用商标吊销或无效,才能消除争议商标取得注册的妨碍。”
张宏表明,该案是商标确权案子,与商标侵权案子相比,二者在商标比对、产品比较以及混淆确定等方面有所不同,该案首要是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性比较,而侵权案子中是权利人注册商标与侵权人实际运用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性比较。
罗思中国商标事务负责人崔红在承受本报采访时也表明,实际生活中,知名品牌、驰名商标被抄袭仿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山寨、傍名牌的品牌的存在不仅对知名品牌的品牌价值、商誉、商场显著性、同顾客的粘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且标有这些山寨品牌的产品进入商场流转后,不仅影响到了广阔顾客的权益,还可能对顾客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该如何保证自身权益?“对于品牌方而言,现行大环境下,短期内在品牌布局时必要适当地扩展维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崔红表明,加强商标恳求注册监控,能使品牌方在较小的投入下较早地阻止问题商标的注册,较早地发现可能存在的侵权方,为品牌方的后续民事维权行为减轻难度、扫清妨碍。一起,品牌方也要充分利用品牌知名度,打击抢注、傍名牌、攫取他人商誉的行为,拟定切合自身需求的维权计划,通过商标行政维权、民事维权等多渠道维护品牌利益,提升品牌价值,有用打击歹意抢注和品牌侵权行为。
张宏建议,权利人首先应及早进行商标品牌的布局,对商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对于商标注册中或商场运营中发现的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活跃果断采纳法律行动,使各种维权行动起到彼此配合彼此支撑的效果,达到一揽子解决首要矛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