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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水壶专利侵权 沃尔玛为何担责

新闻来源:人民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7-26 17:23:52
过滤水壶专利侵权 沃尔玛为何担责

在售产品被诉专利侵权,但产品有合法来历且产品出产商承诺不侵权,如果法院终究判定产品侵权建立的话,那么超市经营者是否要担责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此类案件。

因以为莱卡健康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下称莱卡公司)出产、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玛公司)出售的过滤水壶产品涉嫌侵略了其创造专利权,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聚蓝公司)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定被诉侵权的过滤水壶侵略了聚蓝公司一切的名为“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的创造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208923.8),莱卡公司需中止侵权并补偿聚蓝公司经济损失等合计100万元,沃尔玛公司则对其间的1万元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一审判决后,沃尔玛公司与莱卡公司均不服,共同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在案依据驳回上诉,保持了一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一审和二审的过程中,沃尔玛公司均以合法来历进行抗辩,并提交了进货单据以及莱卡公司出具的不侵略别人知识产权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不过,两审法院结合在案依据均以为,该案起诉状中已载明涉案专利权的基本信息、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成果等内容,在此情况下,沃尔玛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的半年时间内未能及时作出合理判断并采取下架处理,明显超越合理期限,需承当连带职责。

过滤水壶被诉侵权

跟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饮用水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市场上随即呈现不同标准和功用的饮用水过滤装置。以聚蓝公司为例,据其官网介绍,自1999年建立至今,公司已推出多款过滤水壶和滤芯等产品。2010年6月,聚蓝公司就涉案专利提交了创造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12月19日获得授权。

2017年9月,聚蓝公司发现市场上呈现了与其专利相似的产品“莱卡滤水壶+4芯”。经了解,该产品出售商为沃尔玛公司,出产商为莱卡公司。通过技能比对后,聚蓝公司以为上述产品的技能特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4、7至8的维护规模。随后,聚蓝公司将莱卡公司与沃尔玛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能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3、7至8记载的悉数技能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能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3、7至8的维护规模,莱卡公司需当即中止侵权并补偿聚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沃尔玛公司对其间的1万元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在沃尔玛公司缘何需承当职责的问题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为,沃尔玛公司提交的依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莱卡公司供货,在沃尔玛公司于2018年1月收到该案起诉状之前,基于涉案专利系创造专利,能够确定其不知道所出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但之后收到起诉状中已载明涉案专利权的基本信息、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成果等内容,在此情况下,沃尔玛公司应对被诉侵权产品及时采取下架处理,但是根据沃尔玛公司的实践下架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已超出了合理的处理时间,故应当推定其在收到该案起诉状之后知道出售的是涉嫌侵略别人专利权的产品,故不能革除沃尔玛公司安闲该案中应诉后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因出售被诉侵权产品而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

驳回悉数上诉恳求

一审判决后,沃尔玛公司与莱卡公司均不服,共同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沃尔玛公司上诉称,沃尔玛公司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历的依据,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前,沃尔玛公司无法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沃尔玛公司在收到一审起诉状后,在得到莱卡公司的不侵权承诺及其提供的自有专利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通过评估,在一审期间就作出了中止出售的决议,显然不存在明知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仍歹意出售。一审判决推定沃尔玛公司明知而出售涉嫌侵权产品,从而确定沃尔玛公司须就收到起诉状至将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期间出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向聚蓝公司承当补偿职责是错误的。

莱卡公司则以为,其施行的是现有技能,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不存在侵略聚蓝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情形;被诉侵权产品归于进口转销的产品,其赢利率仅为7%至8%左右,莱卡公司出售获利远小于100万元;涉案专利在被诉侵权产品赢利傍边所占的价值度无法到达100%,不能将赢利悉数计算为因侵权而得的获利等。

在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及莱卡公司是否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在案依据保持了一审判决。在沃尔玛公司的上诉恳求能否建立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以为,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在沃尔玛公司于2018年1月收到的该案起诉状中,已载明涉案专利权的基本信息、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成果等内容,在此情况下,沃尔玛公司作为跨国企业,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以及有满足的能力处理各种知识产权胶葛,即便考虑到沃尔玛公司作为跨国企业在处理相关事务流程上的合规和严谨要求,其对该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系侵权产品作出初步判断的合理时间也不应当长达2018年1月至8月之久,明显超越合理期限。即在专利权人奉告其所出售产品涉嫌侵略专利权的详细信息之后,沃尔玛公司应已明知其所出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已可能侵略别人专利权,此时其再抗辩称实践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答应而制造并售出,难以建立。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沃尔玛公司与莱卡公司的悉数上诉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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