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家书再引胶葛。因在综艺节目《见字如面》第二季中朗诵闻名作家三毛父亲写给她的信件《曩昔·现在·未来》,节目制造方黑龙江广播电视台等被三毛的三位姐弟以侵略版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揭露宣判,确定《见字如面》节目运用涉案信件的行为不归于合理运用,侵略了涉案信件的修改权、仿制权、扮演权及信息网络传达权,判定被告登报致歉,并补偿3位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6.2万余元。
信件是写给详细收信人的私家通信。除了维护有关的私家秘密外,一般对归于文字著作性质的信件也给予版权维护。近年来,名人信件版权胶葛不时进入人们的视野,不少被诉方往往以合理运用作为免责理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承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判别是否归于合理运用的关键在于运用行为是否构成“恰当引证”,这可从运用意图、运用数量等方面加以判别。
朗诵家书引诉讼
“或许,你的母亲认为你的出走又是一场演习,过数日你会再回家来。可我估测你现已开始品尝初次做神仙时那孤凉的味道,或许说,你已一步一步走上这条无情之路,而咱们没能与你同步。你人未老,却比咱们在境地上快跑了一步。”这是三毛的父亲陈嗣庆写给她的信件中的部分内容。现在,这封信件以被朗诵的方法出现在《见字如面》第二季的节目中。《见字如面》节目以约请明星嘉宾朗诵信件的方法,带领观众走进鲜活的年代场景、人生故事,触碰依然可感的人物情感和社会景物。
陈氏三姐弟诉称,在三毛及其爸爸妈妈去世后,三姐弟依法承继了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信件的著作权,该封信件至今仍在著作权维护期内。在腾讯视频渠道播出的《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中,扮演嘉宾朗诵了这封信。陈氏三姐弟以前述行为未经其答应,侵略了涉案信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仿制权、扮演权、信息网络传达权为由,将涉案节意图制造方北京实力电传文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明传达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补偿经济损失、精力危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合计11万余元。
三被告辩称,在涉案节目中朗诵涉案信件的行为,系为介绍、谈论该信件及说明相关主题而恰当引证信件的部分内容,构成合理运用,并未侵略原告的修改权、仿制权、扮演权及信息网络传达权。涉案行为并未给原告形成精力危害或物质危害,故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补偿经济损失及精力危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依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确定,涉案节目运用涉案信件的行为超出了恰当引证的必要极限,不归于合理运用。法院从运用意图、引证程度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比如从运用意图看,涉案节目分为信件朗诵和信件点评两个环节,在朗诵环节约请专业演员对信件内容进行声情并茂的朗诵,具有较强的招引力和感染力,观众对涉案节意图重视和谈论重点也都集中于信件朗诵环节。因而,不管从节目预先设置还是实际作用看,信件朗诵环节都是涉案节意图核心环节,而信件点评环节则相对处于非必须方位。因而能够确定,涉案节目运用涉案信件的意图并非单纯对涉案信件进行介绍、谈论或许说明其他问题,而是经过朗诵信件的方法展现信件的内容,以到达较好的节目作用并最终招引观众。因而,涉案节目运用涉案信件的行为并非出于介绍、谈论或说明的意图,亦超出了恰当引证的必要极限,影响了涉案信件的正常运用,危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归于合理运用,涉案节目运用涉案信件并进行信息网络传达的行为侵害了信件的修改权、仿制权、扮演权及信息网络传达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陈氏三姐弟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明,关于一审判定,陈氏三姐弟不会上诉。三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表明,目前尚在考虑是否上诉。
运用著作有边界
近年来,因名人信件引发的版权胶葛并不罕见。例如已故闻名学者钱钟书的夫人杨绛因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实施准备拍卖钱钟书等人信件的准备工作而将该拍卖公司告上法庭。关于此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终审确定拍卖公司的行为侵略著作权及隐私权。又如闻名文学翻译家、文艺谈论家傅雷之子傅敏因台海出版社擅自出版发行了与自己汇编完成的《傅雷家书》主体内容相同的书本等将该出版社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出版社的行为侵略原告对涉案著作享有的著作权。关于这一判定,被告未提起上诉。
在一些信件版权胶葛案中,被诉方常常以合理运用作为抗辩理由。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则了12种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运用”景象,其间第2项即为“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说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他人现已宣布的著作”。由此可知,信件版权胶葛案争议的焦点往往聚焦于被诉方的运用是否归于“恰当引证”。
“判别是否归于‘恰当引证’,应从运用意图、运用数量、运用质量三个方面加以调查。其间,运用数量的调查要结合运用在先著作的肯定数量以及被运用著作在被告的制造中占比的情况进行考虑,而运用质量的调查要结合被运用的内容是否是在先著作的核心内容、被运用的内容在被告的制造中的地位加以调查。”龙文懋表明,详细到“见字如面版权案”这类案子,如被告的运用的确是为了在节目中评述信件,但是从运用著作的数量、质量方面考量,现已超出了“恰当”的规模,就构成侵权。由于不恰当地运用了在先著作,或许阻碍原告的运用,也危害了相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在龙文懋看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对此案的判定中,有关确定堪称准确,但也有值得商讨之处。比如在关于侵略“仿制权”的确定方面,被告在节目字幕中运用系争著作,这是否构成仿制?依据载体不同,文字著作的仿制包含在纸介质上的仿制和在磁介质上的仿制,节目字幕运用著作需要将著作固定在磁介质上,但是该文字是经过信息网络传达而不是经过制造和出售光盘来加以传达,所以被告的行为侵略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达权而不是仿制权。“值得注意的是,不是被告有仿制行为就侵害原告的仿制权,要结合仿制的意图、仿制件的运用方法来确定是否侵略仿制权。”龙文懋说。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谭耀文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明,应从运用意图、引证程度以及是否影响信件的正常运用、是否不合理危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来确定被告运用涉案信件的行为是否归于归于合理运用。“需要弥补的是,商业运用是法官要考量的要素之一。”谭耀文以“见字如面版权案”为例介绍,涉案节目传达是明显的营利行为,被告约请闻名演员朗诵信件形成电视节目《见字如面》并在电视台、视频网站播出,商业运用较为明显。尽管商业运用不是否定合理运用的肯定规范,但法官在判别某种未经答应的运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运用,也不能疏忽商业运用要素。他表明,不管何种运用,都要尊重版权,先授权后运用,才能规避一切法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