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危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终审确认意大利珠宝品牌“BVLGARI宝格丽”为著名商标,对其在“商品房出售”中进行“跨类”维护,判定原审被告湖南某公司等三被告当即中止侵权,补偿原告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万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湖南某公司在长沙市开发楼盘中,在其涉案楼盘的外墙面、楼盘指示牌、宣扬册等方位杰出运用“宝格丽”“Baogene”“宝格丽公寓”等标识,在出售活动现场摆放数百件宝格丽香水。深圳某置业公司在其网站推介以“宝格丽”冠名的涉案楼盘,并在主页中以高级珠宝饰品作为配图。深圳某实业公司在第36类“受托管理;代管产业”等服务上注册“宝格丽”商标,供湖南某公司和深圳某置业公司运用。
2014年10月31日,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三被告当即中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连带补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在本案申述后,宝格丽公司还在第36类“商品房出售等”服务上注册了“BVLGARI 宝格丽”等四个商标,但在国内未实际运用。三被告在一审期间仍未中止相关被诉侵权行为。
深圳中院一审确认,湖南某公司上述行为对宝格丽公司在第36类“商品房出售等”服务上注册的“BVLGARI 宝格丽”等四个商标构成侵权,并危害了宝格丽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三被告连带补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90万元,连带补偿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二审期间,宝格丽公司上诉称,涉案商标为著名商标,一审判赔数额明显偏低。三被告上诉辩称,湖南某公司在运用“宝格丽”作为楼栋命名时,宝格丽公司并未取得在第36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归于合法在先运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广东高院二审确认,宝格丽公司在第14类“装饰品(珠宝)、表”商品上“BVLGARI宝格丽”商标,在我国境内已达到著名程度,应对其进行跨类维护,遂改判三被告补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算计300万元,连带补偿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算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广东高院审理该案的法官王晓明表示,此案审理的关键及焦点在于,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是否有必要对“BVLGARI宝格丽”商标确认著名并进行跨类维护,以及应怎么确认补偿金额?
首要,宝格丽公司在本案申述后在第36类“商品房出售”上注册取得的“BVLGARI 宝格丽”等四个商标,仅能束缚三被告在一审期间仍未中止的被诉侵权行为。而关于三被告在本案诉讼前施行的被诉侵权行为,需要通过宝格丽公司在第14类上注册的“BVLGARI宝格丽”商标对其进行评价。
其次,本案中,宝格丽公司“BVLGARI宝格丽”商标经过长期运用,大量宣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享有较高声誉,在被诉侵权行为发作时,已在我国境内成为社会大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现已达到了著名的程度。三被告以“宝格丽”命名楼宇并出售,简单形成相关大众误认为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与宝格丽公司存在特定联络,不正当利用了宝格丽公司著名商标的商场声誉牟取不法利益,从而对宝格丽公司利益形成危害。故对“BVLGARI宝格丽”著名商标应进行“跨类”维护,确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本案在裁夺案件判赔数额时,充分考虑了两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涉案商标的商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恶意、权利人维权合理费用等要素,二是充分考虑了著名商标特别是国际知名商标在被诉商品房开发出售中利润贡献率的极限、对涉案商标的运用程度以及跨类的联络程度等。据此,二审确认按法定最高额300万元作为本案的补偿金额,其目的在于精确地给予知名品牌恰如其分的维护,体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严格维护”与“份额协调”司法方针的真正内在。(记者林晔晗,通讯员郑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