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v6.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2024最新版,基于尼斯商标分类第十一版,商标局数据同步)


手机查询更方便

索菲亚家居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败诉

新闻来源:运营商财经网    作者:运营商财经网    发布时间:2020-02-26 17:39:09
索菲亚家居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败诉

  最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索菲亚家居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消息一出,让人觉得十分震惊,索菲亚为何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了问题?

  据悉,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家居)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为“定制家索菲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而对簿公堂。

  被诉决定认定:综合原告索菲亚家居全部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在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原告索菲亚家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索菲亚家居对其名下其他类别“索菲亚”等类似商标的使用不能视为对本案诉争商标的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而索菲亚家居方诉称,在指定期限内,“索菲亚”获得诸多荣誉;在指定期限内,索菲亚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因此,索菲亚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索菲亚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诉争商标,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索菲亚家居公司荣誉证明和“索菲亚”商标荣誉证明为原告公司获得的荣誉或“索菲亚”商标知名度证据,未显示诉争商标,且荣誉集中在家居行业,非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

  与此同时,索菲亚家居提供的国内媒体对索菲亚家居公司及“索菲亚”商标的报道、2014年广告费审计报告以及广告、推广协议未显示诉争商标,且部分合同不在指定期间。

  在经过对索菲亚家居提供的证据的审理后,法院认为索菲亚家居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混合机(机器)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驳回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确实,近年来索菲亚家居一直在提“定制家”的理念,但直接把“定制家索菲亚”作为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宣传推广及使用,未免有些过于堂而皇之了。而此次,索菲亚家居有关”定制家索菲亚”的商标之争显然败诉。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6区19号楼101/保定市中汇城市广场2号楼612 电话:400-6669565/400-6333998/010-53351719/13911010535
⇒兴知知识产权 Copyright ©2019 北京迅友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登记号-2020SR0125880/2022SR0381812
工信部备案 京ICP备18060818号-3 工信部备案 京ICP备18060818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6992号
商标注册申请
电话咨询
0
查询通过率
复制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