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务作品的版权归谁?
答: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职务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而关于职务作品的版权归谁的问题,也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简单答案,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员工享有,单位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自作品完成两年内“第三方以相同方式使用的同意权”和“所获报酬分成权”;对于特殊职务作品,员工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问:什么样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呢?
答:通常来讲,职务作品应当满足如下构成要件:
1、职务作品强调创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都属于与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的员工。
2、员工创作作品是为了履行单位交办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工作任务”做出解释,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工作任务”既包括员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的日常工作内容,也涵盖单位临时指派的员工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其他任务。通常认为,员工和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职责,以及员工岗位手册中列明的职责,均属于员工“应当履行的职责”。
3、职务作品的创作内容应当与单位的工作性质一致,员工在工作之余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例如,新闻记者完成单位指派的采访工作后形成的新闻稿件属于职务作品,但他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在业余时间创作的与工作内容不相关的文学作品就不是职务作品,而属于个人作品。
4、职务作品的创作比较多地体现员工个人创作意志。如果单位对于员工创作的作品仅给予宏观、抽象的概念性或者方向性指引,员工决定具体的创作内容、创作形式、作品架构,通常应认定为职务作品。
问: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事实上,无论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作品的实际执笔者都是自然人,但是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却存在明显差异。法人作品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完全归法人享有,而职务作品员工最低限度也会享有署名权。
问:具体如何区分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答:在实践中,人们很容易混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特别是法人作品跟特殊职务作品更是有一些相似之处。一般来说,区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职务作品强调创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者既可以是单位员工,也可以是基于临时缔结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单位创作作品的非单位员工;二是职务作品创作过程中员工可以自主决定作品的题材、段落布局或思想情感等,法人作品则更体现单位领导机构的意志;三是职务作品尤其是一般职务作品,员工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更多,贡献更大,而在法人作品创作中,员工付出劳务性的贡献,单位作为组织者提出具体要求,提供资料、资金、设备等,并对作品的完成进度和完成质量进行全程参与和把控;四是一般职务作品由创作者本人承担责任,特殊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由单位承担责任。
转自: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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